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982号
原告:郭慈东,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徐恩来,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599024),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烨彬,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杰,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慈东诉被告徐恩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慈东于2019年1月18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慈东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