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553号
原告:刘晶,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刘正,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刘正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玉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