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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962号

周丕海、深圳市路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路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7723号 (2019)粤0305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骏,广东华埠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路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十二路**长虹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宗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丕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执行五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607-13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共计15312.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5312.5元。申请执行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607-13611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607-1361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彩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