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7民初90号

闫金伟、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金伟;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90号

申请人:闫金伟,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东南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30771210。

法定代表人:张秀玲,总经理。 申请人闫金伟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保全金额:200000.00元)。申请人闫金伟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2060204852019000084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为81×××99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案件(2019)鲁1327执保7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