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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04执954号之一

张海平与刘彬宏、张宇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佩维;林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204执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佩维,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林建华,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浈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佩维与被执行人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了(2017)粤020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建华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给钟佩维;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林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林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佩维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地不动产、公积金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1、发现登记在林建华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X园X街X房一套。上述该套房屋,本院(2017)粤0204执恢276号执行案件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亦作轮候查封;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建华名下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乐村坪村委X村小组的林权使用权[林权证号为曲府林证字(2014)第xxxx、第xxxx]。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情况无意见,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已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林权使用权目前未能处置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艺华

审判员  邓小明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韵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及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