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5635号
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南湖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彩玲,该公司综合部行政专员。
被告:李亚勤,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潘济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