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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5635号

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亚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亚勤;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5635号

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南湖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彩玲,该公司综合部行政专员。

被告:李亚勤,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宁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潘济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