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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执2532号之二

穆琨与张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穆琨;张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2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穆琨,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代理人:陈**,泰州市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如华,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关于穆琨与张如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如华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穆琨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10月18日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如华名下的位于姜堰区××街××、××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法院延长查封期限。逾期,后果自行承担。2、2019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穆琨的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张如华达成和解协议,涉案标的20150元。被执行人张如华当庭给付13000元(已履行),余款7150元由张如华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逾期,则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案件执行费202元,由张如华负担(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25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