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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刑终30号

向少辉、李东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向少辉;李东臣;李大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刑终30号原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少辉,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建始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东臣,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嘉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大平,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建始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臣、李大平、向少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088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认定被告人李大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认定被告人向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向少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少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少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少辉撤回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加友

审判员  李东兴

审判员  水 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达成

法官助理卢梦

书记员曹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