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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3民初152号

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付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03民初152号

申请人: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水务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G8EQ83。

法定代表人:罗昭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婷,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付志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付志军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志军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江西天鹰兄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根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春梅

书记员张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