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忠强,现无固定住址。200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8)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忠强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徐忠强在敦化市江南镇土腰子村,趁被害人张某1家中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张某1家屋内欲实施盗窃,因被返回家中的张某1发现,徐忠强未能窃得财物。 2.2018年12月6日6时许,被告人徐忠强在敦化市黑石乡永红村被害人张某2家打工之际,趁张某2夫妻离家之机,进入张某2夫妻居住的屋内,将屋内佛堂处放置的300元现金盗走。当日22时许,徐忠强在敦化市官地镇商贸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现金231元被当场扣押,其中211元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综上,徐忠强两次入户盗窃共窃取现金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人员基础信息,勘验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徐忠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徐忠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徐忠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