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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4执217号之二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陈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陈绘;洪敏;郭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217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荷西嘉园1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7862M

负责人:杨连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绘,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洪敏,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执行人:郭龙,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申请执行陈绘、洪敏、郭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递交的和解协议书,将终结(2017)皖0504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04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