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448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河南北星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艳萍,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保全人: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七星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杨立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河南北星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河南北星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河南北星精细陶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6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