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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保60号

张四红、宫必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四红;宫必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60号

申请人:张四红,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

申请人:宫必开(曾用名:宫静),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张四红与被申请人宫必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四红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宫必开10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张四红以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四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宫必开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