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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执40号

徐华、孙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华;孙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孙德勇,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徐华与被执行人孙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德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华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德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