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孙德勇,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徐华与被执行人孙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德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华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德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