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6号罪犯李和源,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舒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元(已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元。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和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和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和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大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