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82民初8540号
原告:何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杰。
被告:陆新林。 原告何志明与被告陆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志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新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总金额为30000元,借款人为被告,但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仅交付被告借款28500元,被告已归还借款9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陆新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何志明借款1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陆新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金锦
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
人民陪审员 周 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