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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8540号

何志明与陆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志明;陆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82民初8540号

原告:何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杰。

被告:陆新林。 原告何志明与被告陆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志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新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总金额为30000元,借款人为被告,但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仅交付被告借款28500元,被告已归还借款9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陆新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何志明借款1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陆新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金锦

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

人民陪审员  周 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