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249号
原告:汪某荣,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习水县桑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法律援助。
被告:罗春傲,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龙某清,男,苗族,生于1981年4月13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顶,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栋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958069T。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楼1单元3层9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承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剑江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郁,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鑫,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荣诉被告罗春傲、龙某清、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春傲、龙某清、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荣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荣撤回对被告罗春傲、龙某清、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汪某荣负担。
审判员 吴相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