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3984号之一
原告:辛浩鹰,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晖,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珊,女。
原告辛浩鹰、李晖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两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辛浩鹰、李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元、保全费977元,共计2,073元,由辛浩鹰、李晖负担。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