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财保8号之一
申请人:胡新立,男,汉族,1940年6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
申请人:刘书强,男,汉族,1964年10月01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
申请人:常雅闯,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胡新立与被申请人刘书强、常雅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常雅闯所有的豫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胡新立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5万元保函(编号:815812019410185000003)作为担保。现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已自行调解并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胡新立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常雅闯所有的豫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常雅闯所有的豫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