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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341号

韩振奎、段永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韩振奎;段永茂;王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韩振奎,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人。被执行人段永茂,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伟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伟名下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