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8号罪犯田永秋,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永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秋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田永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大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