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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刑初4343号

卢超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卢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刑初434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超文,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民警,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超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超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卢超文醉酒后驾驶粤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东路天某花园二期对开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超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4.8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卢超文的供述;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超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超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超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超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超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卢超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超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棠

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

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