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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刑更45号

杜凤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杜凤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45号罪犯杜凤彪,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舒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凤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杜凤彪在减刑间隔期内的存、汇款共9801元,累计消费11050元,且多数消费为生活不必要消费。该犯在判决后始终未履行财产刑,根据其狱内消费情况,其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财产刑,建议下调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凤彪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的存、汇款共9801元,累计消费11050元,有吉林监狱提供的《罪犯接受存汇款、在监狱消费及财产执行情况》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杜凤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应下调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凤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大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