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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民初14号

陈良民与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良民;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14号原告陈良民,男,193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妮,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为正阳县.系原告陈良民女儿。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项永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陈良民诉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后,原告陈良民于2019年1月18日以已经与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良民以已经与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民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陈良民负担。

审判员  朱安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