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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2执3287号

遵义市红花岗区众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俊良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众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俊良;代敏;贵州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3287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众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谭定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俊良,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代敏,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众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俊良、代敏、贵州蓝天飞翔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众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02执3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执行员  殷 俊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