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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82民初4840号之一

陈松山与杨应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松山;杨应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2民初4840号之一

原告:陈松山,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兴荣,盐城市大丰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应忠,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3016701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悦城华府****。

负责人:吴越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松山与被告杨应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原告陈松山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松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吴春湘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群

书记员陈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