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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初356号

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356号

原告: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甘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84060779。

法定代表人:徐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雷文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星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