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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3民初8号

姜云相诉李志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云相;李志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8号

原告:姜云相,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志春,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姜云相与李志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姜云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云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云相承担。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