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8号
原告:姜云相,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志春,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姜云相与李志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姜云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云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云相承担。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