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财保41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1981年11月0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巩某某,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张某某,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巩某某驾驶的张某某名下鲁Q×××**车或者相当于8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徐某某以现金8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巩某某驾驶的张某某名下鲁Q×××**车辆。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