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5财保1号
申请人:向齐良,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谢涛,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田荃,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
申请人:张欣,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向齐良与被申请人田荃、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韶钢营销中心原料采购部拥有50万元的债权;2、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65%的股权;3、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湖南三林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4、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耒阳全鑫洗煤有限公司39.07%的股权;5、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桂阳大联铁矿有限公司49%的股权;6、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张欣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以上查封金额为150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韶钢营销中心原料采购部拥有50万元的债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湖南广恒矿业有限公司65%的股权;
三、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湖南三林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
四、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耒阳全鑫洗煤有限公司39.07%的股权;
五、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在桂阳大联铁矿有限公司49%的股权;
六、查封被申请人田荃、张欣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以上查封金额为15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齐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以上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长 刘文正
审判员 廖新娇
审判员 杨建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