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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91号

李世刚、胡建平、王海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世刚;胡建平;王海庆;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702执91号 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刚与被执行人胡建平、王海庆、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01月17日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胡建平、王海庆、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青岛中东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