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更2537号罪犯林航强,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襄城县人。2001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1月5日、2015年10月21日、2016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襄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豫102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航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林航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豫10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林航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河南省新郑监狱指派干警杨梅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河南省新郑监狱干警任晓东及罪犯曾鸿霖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2月至3月间,林航强在其家中先后四次以38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海洛因共计0.4克。该犯于2018年7月1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林航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7年7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7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均为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航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航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笑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