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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307号

张应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应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07号

原告:张应海,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羹尧,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1-1),营业场所: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1-3号、5-1号、6-1号、7-1号、8-1号。

负责人:刘庆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麒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海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应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应海承担。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