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3财保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
法定代表人:熊庭哲,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九公,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张九公,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
申请人:唐爱玲,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
申请人:严琼,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
申请人:胡振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
申请人:张瓦纳,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张九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唐爱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九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九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三、冻结被申请人唐爱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宏元
审 判 员 林恩贵
审 判 员 李颖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汪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