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华泰大厦101-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7777623。
负责人:王烈。
被执行人:董其勇,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其勇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