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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执6152号之一

高云娇、林德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云娇;林德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6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云娇,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德共,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平阳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娇与被执行人林德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15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倪亚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