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6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云娇,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德共,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平阳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娇与被执行人林德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15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倪亚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