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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民初135号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135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杨某,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