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8民初135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杨某,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