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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9524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524号

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7254589167。

法定代表人:冯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茂,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翔。

被告:李淼,男,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淼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彭宜现

审判员  邱建聪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韵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