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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保120号

闫淑伟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闫淑伟;宿州市埇桥区时兴斗电焊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保120号 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埇桥区时兴斗电焊服务部,住所地埇桥区××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02MA2Q9AYJ2C。 责任人:时兴斗,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住埇桥区××××东段。 被保全人:闫淑伟,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蕲县镇××政府组××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埇桥区时兴斗电焊服务部诉被保全人闫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埇桥区时兴斗电焊服务部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闫淑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4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埇桥区时兴斗电焊服务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闫淑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7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