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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71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季礼忠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季礼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71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8421116042,住所地张家港市沙洲西路**。

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季礼忠,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申请人季礼忠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季礼忠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季礼忠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操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芸

书记员陈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