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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2行审15号

密山市水务局、张艳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张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黑0382行审15号

申请人:密山市水务局。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娄桂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密辉,男,系密山市富密灌区管理站站长。

被

申请人:张艳明,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艳明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

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海

审判员  李广波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