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8民初2319号
原告:林桂阳,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武城鲁权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峰,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王慧(系李晓峰的妻子),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阳与被告李晓峰、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林桂阳负担。
审判员 梁洪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红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