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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财保8号

夏小和、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夏小和;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财保8号

申请人:夏小和,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

申请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夏小和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李××自愿提供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小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屋(合同编号:蔡××)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期限叁年。对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房屋(武房权证蔡字第**)予以查封。期限叁年。案件申请费2041元,由申请人夏小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