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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民初97号

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刘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97号

原告: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40526P。

法定代表人: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林,男,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103110100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刘永华,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