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97号
原告: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40526P。
法定代表人: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林,男,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103110100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刘永华,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