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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311号

肥东县总工会、夏成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肥东县总工会;夏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311号

申请人:肥东县总工会,住所地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家华。

委托代理人:马华平,王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成龙,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肥东县总工会与夏成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许飞名下的银行存款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二、夏成龙于于2019年2月1日前返还占用的申请人名下的三件房屋。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史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