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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545号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45号

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280631。

法定代表人:侯团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杰,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小玲,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国超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林小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