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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恢555号

唐怀东、四川省翰文艺术有限公司华采天鹅宫分公司、陈洪伟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唐怀东;四川省翰文艺术有限公司华采天鹅宫分公司;陈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恢555号 申请执行人唐怀东,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翰文艺术有限公司华采天鹅宫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2号。 被执行人陈洪伟,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安岳县。 唐怀东与四川省翰文艺术有限公司华采天鹅宫分公司、陈洪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08)高新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翰文艺术有限公司华采天鹅宫分公司、陈洪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唐怀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56568.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告知书,申请人未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高新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