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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20377号

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377号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7自编B02。

法定代表人:谢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钟鑫,曾用名:钟兴,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053元,共计1153元,由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文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芳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