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辽0214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锐钢,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岭前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君,女,系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南山路。
被执行人:宋桂凤,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普罚字[2018]第ST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普罚字[2018]第ST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普罚字[2018]第ST0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宋桂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一塔村刘屯1711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一塔村村民委员会。2、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一塔村刘屯1711平方米的农用地上浇筑的1662平方米硬质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171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4220元整。并于2018年4月27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和起诉。2018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缴纳了罚款34220元,但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普罚字[2018]第ST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普罚字[2018]第ST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该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明阳
审判员 曲 跃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