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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312号

刘某、毛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刘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生于1986年6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毛某,男,生于1984年4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毛某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7)鄂282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俊 来自: